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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買賣合約」豈可亂簽?

在香港,一般樓宇買賣都透過中間人──地產代理進行,透過地產代理的介紹及安排,買賣雙方談妥買賣最基本的條件,包括樓宇的買賣價錢、成交之日期等,然後地產代理、買方及賣方就會在一張名為「臨時買賣合約」的文件上簽署,確認此買賣,之後雙方律師會安排正式的買賣合約及一切有關的法律事宜。

樓宇買賣有別於一般的商品買賣,其中涉及複雜的法律條文及一些普通法的原則,非一般沒有接受過有關法律訓練的人士所能理解的。若有糾紛出現,你所簽署的任何一份合約之任何條款都會成為將來爭議的要點,一些在合約中的條文,在涉及樓宇買賣的訴訟中可以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你的勝訴機會。

在香港買賣一樓宇,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已成為了買賣樓宇的「指定動作」,但是,在沒有徵詢律師意見、未清楚物業業權的情況下,輕率地簽署一張買賣合約實非一明智之舉。而且,「臨時買賣合約」有時是由一些沒有接受過法律訓練的人所擬定,合約條文大多過份簡單,含意亦有模糊不清的地方,根本不宜作為樓宇轉讓的合約。因此,在法律的角度來說,買賣雙方簽署此種合約可能引起極大之爭議。

不過,在現實的角度考慮下,簽署一張合約可以確保對方不會隨時反悔,即使一方真的悔約,另一方也有合理的補償,特別是在樓價波動大時,一紙「臨時買賣合約」對防止買賣雙方悔約有一定的阻嚇力。

只要「臨時買賣合約」有符合一般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即買賣雙方有訂立合約的意圖、有樓宇的準確地址、買賣雙方的姓名、買賣價錢和成交日期,它便成為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所以在簽署此「臨時買賣合約」前應清楚明白其內容及意思才可動筆。另外,若有任何特別之情況,要詳細準確將其有關之情況寫在合約上,如寫在合約中常備之附註或另加條款,以確保雙方意願能真實反映,避免將來爭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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