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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對物業的擁有形式知多少?

物業的擁有形式可以分為兩種,一為聯權共有人(Joint Tenant);二為分權共有人(Tenant in Common)。

聯權共有人(Joint Tenant)

即俗稱「長命契」。謂之「長命契」,即其中一位業主在過世後,餘下的業主可自動擁有全部物業;且業主不可以將其在物業上的權益以遺囑形式遺贈予其他人。「長命契」除了有互相承繼共有產業的意思外,其特點主要有下列四點:

一.財產一致(unity of possession)
即所有業主均擁均有物業之全部,所有業主有權共同使用全部的物業。

二.權利一致(unity of interest)
即所有業主對這個以聯權共有形式持有的物業均有同等的權利。

三.時間一致(unity of time)
即以聯權共有形式持有的物業的權益是必須在同一時間開始。

四.業權一致(unity of title)
即以聯權共有形式持有物業的業權必須源自同一份契約。

此外,在有關契約上不可以出現有關業權劃分的用字,如:平均擁有,否則其業權有機會會被視為分權共有的形式。

分權共有人(Tenant in Common)

若業主以分權共有的形式持有物業,則每個業主在此物業上所佔之權益百分比是可以明確地分辨的,如兩人以分權共有的形式持有物業,而又沒有寫明各人所佔的百分比時,則他們所持有的業權百分比會平均地分配,即一人一半。

相對聯權共有人而言,以分權共有形式持有物業的業主可以將其在物業上的權益遺贈予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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