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今的商業社會裏,生意往來往往會以支票交易,但是這一紙的票據始終不是實實在在的金錢,萬一有人食言,這一支票不能兌現,法律上對這一「空頭支票」有權收取支票款項的持票人究竟可以提供多少保障?持有這「空頭支票」又是否等於一亳所得?
若上述情況不幸發生在你身上,那一支票並非一張廢紙,你可以透過法律程序追回支票的價值。
一般來說,若你在一宗交易中接到一張不能兌現的支票,在法律上,你主要有兩個追討的方法:
一. 以對方不能履行合約為理由,追討你因對方毀約而導致的損失
二. 以支票本身提出追討。
前者所提及的是透過民事訴訟程序,以毀約為理由,提出訴訟,即是要求法庭頒令要毀約一方賠償受害一方因是次毀約而導致的損失,一般來說是強制毀約一方履行合約及/或賠償有關的損失。若以此為理由提出訴訟,所有有關是次交易的人與物,包括有關的合約、所有有關人士的證供等,都要經法庭審訊及詳細考慮後,才可作出判決。
在一般的情況,後者可以說是比較簡單而又有把握。以支票不能兌現為理由提出訴訟有以下之好處,首先,欠款銀碼不容爭議,因為銀碼已清楚寫明在支票上;其次,支票本身是有力之證據,它不但清楚列明立約雙方所訂立之交易款項,而且它更清楚地寫明立約的日期、收款人及付款人的姓名;無可致疑的是支票本身是一個不容否認的付款承諾,除非在法律容許或指定的特殊情況下,否則發出支票者是要全數支付支票的款項。
所以面對一張「空頭支票」並非無計可施,透過適當的法律程序,可以追回你應得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