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書」的概念源自代理法,由授權人委託受權人代其與第三者訂定合約或其他合約事宜,而授權人必須履行該合約。
一般來說,授權書有兩類:
(一)一般授權書;
(二)特別授權書。顧名思意,前者是指授權人授權別人代授權人以其名義作出任何合法的事情;而後者則指受權人只可代表授權人作出某一些事情及其授權範圍是有所限制的。
授權人是要履行及承擔受權人以其名義建立之任何法律關係。如受權人代表授權人與他人簽立任何買賣樓宇的合約,在能夠提供一份有效授權書證明受權人是有權代表授權人建立此合約的情況下,則授權人必須履行此合約,及在毀約的情況下,授權人也要負上相關的法律責任。
當然,受權人並不可以利用授權書賦予的權力而為自己取得利益,如透過變賣或投資授權人的財產而獲取利益,又或代表授權人作一些授權範圍以外的事情。若有此等情況發生,可能引起訴訟糾紛,最終可能由法庭對整份授權書的措詞及用意作解釋,弄清授權人的授權範圍及受權人有否越權行事。
由於授權書是授權他人代自己處理事情,而最普遍是處理一些與金錢、投資有關的事情,所以,簽立任何授權書前,應要三思,否則所託非人,導致無謂的損失及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