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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約(2)

正式買賣合約:

買賣雙方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賣方的代表律師立即草擬正式的樓宇買賣合約,然後賣方律師將備妥的正式合約送給買方律師審閱。

買方律師負責審查有關物業業權之完整性和正式買賣合約中的條款,期間雙方律師可就內容進行商討及予以修改或增減。有些時候,因為物業之契約及文件是押放於銀行,所以買方律師可能於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才到有關之契約及文件以供審查。

請緊記正式買賣合約只能將臨時買賣合約中的條款加以具體化,除非買賣雙方同意,是不可更改其實質意義的。

正式買賣合約內容撮要:正式買賣合約除了包括臨時買賣合約的條款之外,還有額外的細則如下:

  1. 買方須以本票或律師行的支票付款;
     
  2. 該物業的雜費開支之處理方法;
     
  3. 該物業之按金,例如:管理費按金及公共水電錶按金之轉名事宜;
     
  4. 賣方向買方交待業權的方法;
     
  5. 違約行為的後果和處理方法;
     
  6. 如有政府收地,買方有權取消合約;
     
  7. 如大廈維修費用要個別業主分攤支付,而徵收通告在交易前發出,該由賣方支付;
     
  8. 若由政府或管理公司在交易前對該物業發出清拆或還原單位的逼令,買方有權取消合約;
     
  9. 當簽妥買賣合約之後,該物業的一切風險由買方承擔;
     
  10. 賣方承諾在交易日或之前贖回現行的按揭及繳清物業債務;
     
  11. 當買賣其中一方違約時的賠償,雙方只可保留向法庭申請履行合約的權利;
     
  12. 時間為關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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