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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租及加租基本法例

根據法例:

(一)戰後至八一年六月十八日期問落成之樓宇,或在八三年六月十日或以前訂立的租約,而應課差餉租值又不超過$30,000之住宅樓宇,均受到《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二部份所管制,則有關租客可以獲得租金及租住權之呆障。故此類樓宇之業主每兩年只可申請加租一次,每次的加幅可可超過現行租金的30%;而租約上的租期於到期時,將會被法例延續下去,直至根據法例下的程序將其終止。故,業主不可隨意收樓,除非:

 

  1. 業主要求自住,並有合理理由收回該位以供業主、業主的父母或18歲以上子女居住;
     
  2. 重建理由
     
  3. 租客違反租約條件如欠租、利用位作非法用途等,業主才可收樓。
     

(二)凡入伙紙於八一年六用十九日後發出的住宅樓宇,或所有在八三年六月十日以後首次簽訂租約的樓宇,而在八三年六月應課差餉租值在$30,000或以上之住宅樓宇,均受到《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四部份所管制,則業主在約滿後,只可加租至市值租金。而租賃雙方終止合約,則必須根據法例上的手續辦理。一般而言,租約年期訂為兩年,通常在兩年後續約或終止合約。現行租賃合約之細節可由租賃雙方協定,但須將條文清楚列明。租約到期,法例會延續下去,直至業主以CR101將之終止,而CR101必須在租約到期日前不少於6個月又不多於七個月前由業主發出。租客在收CR101後,應於兩個月內填妥CR102回覆業主會會否交回物業或續租。若租客要求續約,但業主反對,業主須在發出CR101日計兩個月後,再發CR105以要求租客向土地審裁處申請續約。(所有CR表格均可向各區政務處或差餉物業估價處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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