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先生居住大廈近日因爆水管導致供電系統故障,升降機及梯間走火照明系統也失效。他擔心發生火警時有危險,欲了解消防處就有關設施的安全規定。
消防處發言人表示,於1987年後建成的綜合用途樓宇及住用樓宇,須符合法例要求的消防安全才會批出入伙紙,設備包括聲響警報系統、不含水及用水的滅火劑、消防員升降機、花灑及通風系統、出口指示牌、應急照明系統等共30多項設備。
違者可罰五萬元
大廈業主須時刻保持消防設備性能良好,並每十二個月由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檢查至少一次。
違反有關條例者,一經定罪可被罰款5萬元。就鄧先生所居住的大廈,有關消防設備符合法例,而大廈在供電系統故障後已即時搶修妥當,並無違反法例。
至於1987年前建成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及住用建築物,該處表示,在07年7月1日開始,消防處預計以10年時間,為全港9000幢大廈加強消防安全,並因應不同大廈的實際狀況,放寬或豁免某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