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屋邨若出現管理問題,但不屬房屋署管轄範圍,而是「租者置其屋」屋邨,與一般公屋有何分別?
租者置其屋計劃是房屋委員會在1997年通過的置業計劃,目的是幫助公屋居民以可負擔的價錢購買現居的租住單位。租戶可選擇購買或繼續租住。
該計劃在1998年推出,分7期(第6期分甲及乙)共推出39個屋邨。政府於2002年全面檢討房屋政策,而房委會於同年11月接納了政府建議,在2005及06年推售第6期乙的屋邨後,停止了租置計劃。
租置屋邨管理運作與私人屋邨沒有分別,同樣受《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大廈公契規管。所有租置屋邨均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及從房委會接收屋邨管理權,並自行委聘物業管理公司,執行屋邨的日常管理工作,制訂屋邨管理守則和採購事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