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訂立租約,若沒有律師參與時,都是用書局有售的一般中文版租約。
雖然這版本已是流行在坊間數十年,但遺憾的是條文中盡有不足之處,順手拈來,就有以下數大點:
死約期內退租的賠償事宜
坊間租約是寫“如在死約期內退租,租客亦要付餘期的租金予業主作為賠償;而在租約期一年內,退租時要付一個月租金予業主作為賠償”;假設是簽了兩年死約,而租客在第六個月退租,那麼租客究竟是要付一個月或十八個月的租金予業主作為賠償呢?
這語焉不詳處實要正視之!
維修責任
假設業主是連傢俱電器等出租予租客時,若要維修,該是業主或租客負責維修呢?對於這點,坊間的租約亦是沒清楚列明的。
我個人同意,累積了多年來的案例,若是鬧上法庭,縱然租約沒有清楚列明維修責任屬誰,但法官也能輕易作出裁決。但法律訴訟終是耗費金錢和時間!故大部分業主與租客,都寧可用談判方式,協商這類維修責任。
而在協商中讓步的一方,往往會心存怨念,而植下將來更嚴重租務糾紛的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