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個類似的聯名物業怎簽租的個案,供大家參考。
個案一:北角陳先生經地產代理租了一個單位,住了約半年,本來相安無事,近來得悉,單位業權屬於兩個人,但租約的業主欄只有一個業主名及其簽名,這半年的租金,都是存入該業主的私人戶口。陳先生問這份租約是否有效,及他是否在承受著風險呢?
個案二:張小姐是一名新入職的地產代理,她近日在撮合一宗租務成交時遇上阻滯,單位是兩夫婦聯名,張小姐本欲叫業主夫婦共同簽名,但那丈夫卻因事要短期離港,故租約上只有一個業主簽名。張小姐想知道,這做法是否有問題?
香港很多單位都是兩個人聯名做業主的,他們兩個人可以是夫婦、父子或朋友。但有時候,這些單位租約上只是有一名業主簽名。究竟這做法,對租客是否有風險呢?而負責撮成這宗租務的地產代理,將來又會否被追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