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樓價貴得可怕。租樓一簇有甚麼方法搵好盤?
免租期的處理
免租期是在「租期」內的某一段期間,租客可獲豁免租金,故此,除支付租金的責任外,租客在免租期內仍應受到相關的租約所約束。
在處理免租期時,應將免租期包括在「租期」內,這樣才可以令租客在免租期內受制於有關的租約。
例:
- 租期2年,由2003年1月1日起計,免租期14天
(由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4日止) - 並非:租期2年,由2003年1月15日起計,免租期14天
(由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4日止)
侵擾租客
法例規定任何人非法使租客失去使用住所的權利,違者如屬首次定罪,可被判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12個月;以及如屬再次被定罪,可被判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
任何人刻意干擾租客或住戶成員的安寧或舒適生活,或經常截停或不提供住所合理需要的服務(例如升降機、水電供應等),意圖促使租客放棄住所或不尋求補償,亦屬犯罪,違者如屬首次定罪,可被判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12個月;以及如屬再次被定罪,可被判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